• 安全保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各校区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各单位、部门在校内公共场所组织、主办、承办的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各类庆祝、庆典、表彰、集会等活动;

(二)各类培训、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

(三)演唱会、音乐会、体育比赛竞赛等文体活动;

(四)新生报到、校友活动、社会考试等活动;

(五)涉及外事、宗教和民族事务的各类活动;

(六)其他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活动。

其中200-400人参加的定为大型活动,400人以上参加或级别较高的外事活动(人数不限)定为特大型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后保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大型活动作出安全许可。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校内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主(承)办方必须向后保处申请安全许可。

第六条主(承)办方应制订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参与人员范围;

(二)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三)安全责任人、工作人员配备、岗位职责;

(四)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措施;

(五)车辆数量、行进路线及停放、疏导措施;

(六)入场人员的查验或安全检查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应急处置预案;

(九)其他。

第七条校内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经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后保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特大型活动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后保处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上海开放大学校内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和安全工作方案。

第八条后保处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通过审查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通过审查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主(承)办方在同一月度同一地点举行相同内容和规模的多场次大型活动,可以采取一次性方式进行安全许可申请。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安全审查: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的,影响学校声誉的;

(四)未获得分管校领导和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批准的;

(五)影响学校其他重大活动的;

(六)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

(七)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不可行的;

(八)以未成年人为参加主体的。

第十条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后保处负责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备。

第十一条主(承)办方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相应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大型活动。

第十二条大型活动举办时间、地点、内容如发生变更或活动取消,主(承)办方应当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后保处报告。

第十三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主(承)办方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校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后保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保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不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或虽办理安全许可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擅自变更活动内容、规模、地点、时间等行为的;

(三)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或其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大型活动开展过程中,已有发生治安案件、火灾事故、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的。

第三章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主(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评估,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四)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五)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防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六)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大型活动参加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疏导和管理,如遇紧急情况,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入场;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起哄,不喝倒彩,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工作人员,爱护公物及公共卫生,不得投掷杂物和乱扔垃圾以及一切不得体、不文明的言行。

第十七条场所主管单位和后勤物业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及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承)办方提供场所核定人数、场所使用指南和安全信息;

(二)保障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证应急照明、广播、监控、消防等设施完好、有效;

(四)保证活动场所水、电等后勤服务安全、有效运行;

(五)保证其他设施与大型活动的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十八条后保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全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学校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对全校大型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安全审核和安全监管,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启动相应的安保预案,安排保卫力量;

(三)组织主(承)办方、场所主管单位和后勤物业部门对大型活动场所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维护活动现场治安秩序,制止有安全事故隐患的不良行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切责任由主(承)办方承担。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学校通报主(承)办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若出现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后保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