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新起点单价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74号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文)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学校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物资管理体系和物管员工作职责
(一)学校的物资实行分级管理。上海开放大学、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电视中专、上海电化教育馆为—级管理部门,应设立—级物资账和分户明细账进行核算;正式建制的处级部门(处、院、部、室、系、中心等)为二级管理部门,应设立物资分户明细账和卡进行管理。
(二)—级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物资管理部门或专职的物资管理人员岗位,二级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物资管理员 (简称物管员) 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物资管理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2.根据学校物资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物资管理办法;
3.负责建立本部门有关物资明细账和物资使用卡片;
4.负责申报本部门物资购置计划,负责采购物资的品牌型号确认,采购项目可行性论证、招标文件修订、货物清点验收、各方协调以及报销凭证签字等有关事宜。
5.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好本部门物资,提出本部门物资处置意见;
6.负责本部门报废设备的申报、清理等工作。
(四)学校后勤管理和保卫处(简称后保处)为学校物资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 物资属性界定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低值品:价值低于上述范围但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耐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物资。
(三)材料类:价值、耐用期低于上述范围的物资;办公用的物料消耗、修理用的备料备件和材料、清洁卫生用的物料消耗等。
三、物资的申请
(一)各部门在购置设备前应完整填写《设备申请购置单》(四联单),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后保处,经物资申购的审批和论证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二)物管员在填表时必须按要求规范填写。各类物资的型号规格等技术指标、参数及相关要求(一般不注明具体品牌)由使用部门负责提供,对技术要求较高、配置比较复杂的还需技术部门确认,申请部门(单位)要求填写部门或处室,不允许以项目组形式出现。
(三)各部门在办理预算内设备请购手续时,必须填写清楚经费(报销)口子。
(四)申请更新设备时,必须在申请理由或技术要求一栏内填写原设备的设备编号,没有达到使用报废年限的设备一般不予更新,如损坏,必须让技术部门做鉴定以确定已无修复价值并将意见填写在《设备购置申请单》(四联单)内。
(五)空调等公用使用的设备更新或添置申请由物业公司填写《设备购置申请单》(四联单)。
(六)专项设备([1])的申购除履行上述手续后,还必须附专项设备立项批文和由学校分管负责该专项的领导的批示。
四、物资申购的审批和论证
(一)后保处负责每次总价在1万元以下各项物资的审批。
(二)每次购置总价在1万元(含1万元)至10万元的各项物资,经后保处初审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每次购置总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物资,在按上述程序审批后再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
(四)总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设备,需由申请部门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报领导审批后才能申购。
五、物资的验收、入库、出库
(一)物资的验收
物资的验收,由后保处与使用部门或申请部门共同负责,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购置、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此类设备由后保处会同使用部门、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1)设备开箱验收由后保处会同使用部门、供货单位在仪器设备存放地开箱验收。
(2)根据合同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数量与订货相符与否,核对贵重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如实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中的开箱记录。若有异议,在开箱记录中详细记载供需双方认可的备忘意见,开箱各方签字备案。
(3)设备调试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后及时进行,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标质量验收。设备的技术文件及保修卡,随同设备由使用部门保管,并填写《设备调试验收单》,完成后交由后保处备案。
(二)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三)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供货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供货方派人安装、调试和验收。
(四)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做好记录,以便理赔,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五)物资验收后,由后保处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
1.需办理入库出库的范围:
(1)设备类固定资产和低值类物资;
(2)成品办公家具(未达低值限额)、采购项目中批量储备的材料和物业批量领取的维修备件等;
2.下列材料类物资不需办理入库出库:
(1)办公用品及耗材;
(2)地板、地毯、窗帘、线材等基建、维修项目中即时消耗的材料;
(3)燃料(柴油)、桶装水等短期内消耗的物资。
(六)后保处对已办理入库手续的物资按规定要求统一编号,并会同使用部门一起及时粘贴编号牌,以便清查核对。
(七)后保处按有关要求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使用部门物管员在签收后即可领用。
六、物资的报废
后保处负责对各部门的申请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分别提出同意报废、调拨利用、部门继续使用的意见,目的是为提高设备使用效益,避免设备资源的浪费。
(一)凡达到设备报废年限([2])的物资并且符合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报废:
1.超过报废使用年限,精度极差,结构陈旧,性能低劣,确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经鉴定予以大修也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2.损坏严重,确已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很大,在经济上不合理的;
3.不能迁移的设备,因房屋改建或工艺结构改造而必须拆除的;
4.因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5.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
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符合上述情况的物资可申请待报废。
(二)报废手续:
1.申报部门按设备的类别,填写“物资报废申请登记表”,经物管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后保处复核;
2.后保处负责物资报废的初审工作,对需核销的账、物进行检查,统一回收报废物资,并在4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账转移出申请部门;
3.后保处制订报废物资清单后由物资管理员将申报清单呈报上级国资部门审批;
4.根据市财政或市教委国资部门的批复,对报废物资进行账、卡的核销;
(三)报废物资的处置:
1.凡经核准报废的物资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由后保处会同监察室、财务国资等相关部门对核准报废物资进行处置;
2.通过中介、评估机构出售的设备,必须持中介、评估结构的书面证明或相关资料,出售的设备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3.报废物资有偿出售、调拨、转让的回收货款一律送缴学校财务管理部,由财务统一上缴财政,不得挪用;
4.报废物资如确有修旧利废或拆零留用的由后保处负责并在备查簿上登记。
七、物资的调拨(转移)
由于人员流动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物资使用部门发生变动时,可以申请物资的调拨(转移),流程如下:
1.申请部门将需要调拨(转移)的设备编号报后保处;
2.后保处对该设备进行核对,生成《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固定资产转移单》并交由双方物管员进行签字确认;
3.经部门领导同意、双方物管员签字后,《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固定资产转移单》交由后保处进行调账;
4.调出部门将所附的零配件、说明书、设备卡片及有关技术资料,随同仪器一起移交调入(转移)单位。
八、物资管理员工作移交办法
1.部门物资管理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后保处设备管理部门,并列明新任物管员的联系方式;
2.原物管员与新任物管员应根据本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好仪器设备、卡片资料等移交工作,移交清单由原物管员与新任物管员签字确认,经部门领导签章后一式三份,一份交由后保处备案;
3.在收到移交清单后,后保处在7个工作日内负责开通新任物管员的资产信息系统账户,同时停止原物管员账户;
4.后保处负责对新任物管员进行相关物资管理工作培训。
九、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后保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政策、制度、文件执行。
2013年4月22日
(2014年8月重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