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招投标工作办法

发布者:李晛发布时间:2018-02-05浏览次数:95

为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与政府采购政策,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工作,有效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架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监察审计室、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勤管理和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1)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审核有关招投标工作的

规章制度或重要文件。

2)讨论处置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与突发事件。

3)对采购与招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

2.学校监察、审计室对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督查,同时接受相关投诉。

3.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

4.学校后保处负责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具体实施。

5.申请部门负责招投标项目立项审批、经费申请等相关工作。

二、招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当年发布的《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

2.招标流程:

1)申请部门提出招标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立项申请、采购申请单、经费编号等);

2)后保处审核有关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

3)后保处按规范流程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由其独立组织招标;

4)后保处代表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5)招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后保处、申请部门负责进行项目验收;

6)后保处根据合同约定及验收结果办理申请付款手续;

7)后保处和申请部门分别对招标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归档。

3.凡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和上海市政府采购要求或《上海开放大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办法(试行)》进行采购。

5.为确保年度预算的顺利执行,使用部门应及时启动招标申请程序。

6.对专业性强或较特殊的项目,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后保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学校可授权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组织招标工作。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保处对授权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三、投标

1.本办法所称投标,是指学校作为投标人响应其他招标人招标项目、参加投标竞争的活动。

2.投标流程:

1)申请部门提出投标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文件等);

2)后保处审核有关申请材料,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投标;

3)中标后,由后保处代表学校与招标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4)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5)后保处和申请部门分别对投标文件和技术资料进行归档。

3.对专业性强或较特殊的项目,经申请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后保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授权相关部门按本办法组织投标工作。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保处对授权的投标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1.招投标结果确定后,由后保处代表学校与对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2.由后保处、申请部门负责对招标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合同标的较大或较为重要的招标项目应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验收。

3.为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招标项目必须在评估或验收符合合同约定后才能支付尾款,支付的尾款一般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0%

4.招投标项目由后保处建立合同台账,并与申请部门一起进行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附则

1.学校下属事业法人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经申请部门的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后保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受托按本办法组织招投标工作。学校下属企业法人单位的招投标工作,由各企业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规定后执行。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后保处对下属法人单位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管和指导。

2.学校监察、审计室每年将学校招投标项目工作列入审计计划,并进行抽样审计监督。

3.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