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建(修缮)管理工作,规范基建(修缮)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基建(修缮)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能部门
1.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校工程类采购工作。
2.学校监察审计室对工程类项目的规范性进行督查,同时接受相关投诉。
3.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的管理工作。
4. 学校后勤管理和保卫处(以下简称“后保处”)负责学校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工程类项目的立项审批
2.在预算中属于机动经费范围内的工程类项目,其立项审批按学校分级审批权限及“三重一大”相关规定执行。
3.凡国家有规定程序的工程立项,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
三、工程类项目参建单位确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施工等单位。
(一)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的确定
1.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合同在3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由招标代理公司招标确定。
2.工程总投资为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且单项合同3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由后保处按学校相关规定初步拟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
3.对学校的新建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操作。
(二)施工单位的确定
1.政府集中采购有规定的,按政府集中采购要求实施。
2.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工程项目,采取以下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1)单项合同2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公开招标,以此确定施工单位。
(2)单项合同30万元(含)~200万元的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采购,以此确定施工单位。
(3)单项合同3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后保处按《上海开放大学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办法》中相关规定拟定施工单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
(4)具有特殊性(或特殊情况下)的工程项目,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批准后,由后保处直接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以上采购方式、限额标准以当年度《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为准。
四、合同管理与项目验收
1.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后保处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
2.由后保处、申请部门负责对工程类项目进行验收,合同标的较大或较为重要的工程类项目应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3.为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必须在保修期满后才能支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般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5%。
4.工程类项目由后保处建立合同台账,并负责将资料整理归档。
五、附则
1.学校下属法人单位的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后保处负责具体实施。
2.学校监察、审计室每年对学校工程类采购工作列入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工程造价的审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