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钱炜发布时间:2023-09-01浏览次数:1035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学校和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是单位进行教学、科研和办公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1.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按单位分账核算、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2.后勤管理和保卫处(简称后保处)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简称财务部)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按预算单位的口径汇总编制学校的和所属单位年度固定资产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下达;

3)主持、参与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以及大型修缮、基本建设项目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4)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等手续;

5)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

6)会同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按合理、必需原则进行固定资产配置;

7)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8)组织培训、考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9)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二、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类目归口管理

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按《上海市教委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3.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簿。

4.组织所属单位和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

5.提出调剂、配置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6.根据使用单位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

7.检查、指导使用单位和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员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

2.根据学校物资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物资管理办法;

3.负责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工作;

4.负责申报本部门物资购置计划,参与有关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或招标活动,并参与验收工作;

5.负责保管、使用、维护好本部门物资,提出本部门物资处置意见;

6.负责本部门设备的待报废申报、清理等工作;

7. 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出险的报告、证据收集、现场保护等工作。

四、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1.学校及所属单位利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名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2.按有关规定,固定资产划分为六类: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

(3)专用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2)自行建造的设备和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交付使用固定资产全部建造成本支出、并经决算审计后确定的价格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7)交换固定资产,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评估价值计价;

8)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9)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五、固定资产增加

1.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及其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2.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结合学校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逐级审批。购建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后保处会同财务、监察、审计及使用单位共同参与论证,招标等环节的工作。对重大购建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零星采购实行专人采购制。

3.预算经费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每年在经费下达后一次性制订计划,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国资办根据学校物资采购规定组织进一步审核、论证,报分管资产校长批准,在经费到位后组织采购。

4.购置精密贵重仪器、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要成立论证招标工作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货比三家”,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招标工作小组中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5.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签订并依法履行合同。

6.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购建单位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六、固定资产的验收

固定资产的验收,由后保处与使用部门或申请部门共同负责,其中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购置、自制、捐赠的仪器设备为大型仪器设备。此类设备由后保处会同使用部门、供货单位等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1. 设备开箱验收由后保处会同使用部门、供货单位在仪器设备存放地开箱验收。

2. 根据合同清点仪器设备及附件数量与订货相符与否,核对贵重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如实填写《设备开箱验收单》中的开箱记录。若有异议,在开箱记录中详细记载供需双方认可的备忘意见,开箱各方签字备案。

3. 设备调试验收应在仪器设备安装后及时进行,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指标质量验收。设备的技术文件及保修卡,随同设备由使用部门保管,并填写《设备调试验收单》,完成后交由后保处备案。

4. 进口设备必须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国产设备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5. 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要严格按说明书要求安装、调试;供货方负责安装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由供货方派人安装、调试和验收。

6.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和质量问题的,应做好记录,以便理赔,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7. 物资验收后,由后保处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

七、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1.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和部门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2.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3.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4.购置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5.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图书馆图书除外),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保处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6.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或处置,提高利用率。

7.学校所办产业及其他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8.学校内部各单位使用部门转移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后保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或退休,须交清或移交所用固定资产,并及时办理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4)同一单位不同部门之间交接,须填写固定资产转移单并由移入、移出等部门主管签字后进行交接;跨单位间交接,采用有偿或无偿调拨的形式进行。

9.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学校后保处牵头会同财务部、纪检监察审计室和组织所属单位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三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八、固定资产的处置

1.闲置固定资产是指仍可使用但因使用或保管部门职能或责任人员调整,或因学校建设需要工作场所调整等客观原因,而本部门又无法调剂、无处安放而造成闲置。闲置资产的转让,校内相关部门经协商后实行无偿调拨,向外调拨(捐赠)的一般性资产必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按批示执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外调,确有需要的需经学校校领导层讨论,同意后方可按讨论结果执行。

2. 固定资产报废是指达到报废年限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报废多因超过使用年限、结构陈旧,缺套残损、精度丧失或下降、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和无法修复,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而淘汰、不能迁移的设备,因房屋改建或工艺结构改造而必须拆除的、因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申请固定资产报废时,后保处负责回收报废资产实物,原使用部门应保持资产的完整性,丢失的必须有相关证明及说明。

3.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固定资产,要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报损报废程序如下:

1)申报部门按设备的类别,填写“物资报废申请登记表”,经物管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后保处复核;

2)后保处负责物资报废的初审工作,对需核销的账、物进行检查,统一回收报废物资,并在4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账转移出申请部门;

3)后保处制订报废物资清单后由财务部管理员将申报清单呈报上级国资部门审批;

4)根据市财政或市教委国资部门的批复,对报废物资进行账、卡的核销;

5)凡经核准报废的物资一律从原使用部门清出,由后保处会同监察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核准报废物资进行处置;

6)通过中介、评估机构出售的设备,必须持中介、评估结构的书面证明或相关资料,出售的设备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90%;

7)报废物资有偿出售、调拨、转让的回收货款一律送缴学校财务管理部,由财务统一上缴财政,不得挪用;

8)报废物资如确有修旧利废或拆零留用的由后保处负责并在备查簿上登记。

4.学校和所属单位以固定资产对所属产业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5.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6.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固定资产所属单位的财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九、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1.学校和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1)财务部门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簿。

2)后保处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分户明细账簿。

3)使用部门设置分类明细账簿,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4)每月、年末所属单位都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的收(增)、付(减)、结存报表。

2.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

3.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各单位使用部门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分别登入有关账簿。各种账簿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4.固定资产内部调剂,需由调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调拨单,经调出、调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账依据,交由后保处审核并进行转账。

5.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6.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

1.后保处每年年终对各处级单位固定资产的增减进行统计并打印报表,各单位、部门责任人要根据报表对实物进行核对并签字。

2.后保处根据每年的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完成固定资产统计和上报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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