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宿舍管理规定(面向学生部分)

发布者:钱炜发布时间:2023-09-01浏览次数:13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宿舍管理,建立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创建优美、舒适、安全和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校内宿舍面向上海开放大学全脱产在校学生。本规定适用于全脱产住宿学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宿舍管理体制

第三条宿舍是学生集体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建立由后勤部门、学生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组成的“住宿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协调宿舍管理的有关事宜。工作小组邀请学生代表参加。

第四条后勤部门是宿舍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校内宿舍(面向学生部分)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监督、检查宿舍日常管理的有关工作。宿舍的日常事务管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以下简称宿舍管理部门)。

第五条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学院)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

第六条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宿舍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三章入住宿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经批准入住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校内宿舍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宿舍管理和文化建设等事项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在宿舍所受的处理提出异议。

第八条经批准入住宿舍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上海开放大学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设备,爱护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按时交纳水、电费用。

(三)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四)积极参加“文明寝室”等各项评比活动。

第四章入住及退宿

第九条学生入住及退宿的程序:

(一)入住办理

1.根据有关规定,具有住宿资格的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住宿申请,学院将入住学生名单汇总后提交后勤部门。学院统一收取住宿费用并开具缴费凭证。

2.入住前学生需签收《入住告知书》、签订《宿舍入住协议》,宿舍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安排宿舍。

3.学生本人凭入住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缴纳家具和钥匙的押金,领取宿舍钥匙。

4.入住寝室时,需仔细清点室内家具和设备,如有缺少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值班室,经确认后给予调换;不报告的,即视为入住时设施完好。

(二)退宿办理

1.学生到达毕业年限,学院统一出具《离校手续单》。

2.学生凭《离校手续单》至宿舍管理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宿舍管理人员验收房屋设施及家具,确认家具完好无损后可退还家具和钥匙押金,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寒、暑假期间,需要留宿学校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院办理登记,经学院同意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住宿,并缴纳寒、暑期的住宿费。

第十一条原则上对住宿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不予办理退宿手续。确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宿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每学期末办理下学期退宿手续。若学期中途申请退宿,只可在学期开始的前两个月内办理,当学期住宿费按月返还。开除、勒令退学的学生,当学期住宿费一律不退。

第十二条遇有特殊情况夜间不归寝室的学生,事先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报宿舍管理部门备案。无正当理由擅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书面劝告、书面警告等相应的违规违纪处理。未办理退宿手续擅自在外居住者,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负。

第十三条为了保证宿舍的正常运行,应办理退宿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一周内须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宿舍管理部门和学院沟通后书面通知本人,并对逾期仍不搬离的物品进行清理,学校不承担物品损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受到催款或赔款处理者,接到通知后三天内应交清款项。对拖欠或拒交者,宿管部门有权终止相关住宿协议,严重者将取消在校住宿资格。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服从管理部门对宿舍的调配,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如需使用、调换宿舍,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同意,宿管部门和学院协商安排。根据学校宿舍管理需要,宿管部门可对空房间或者空床位进行调整,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就寝,按时起床,宿舍楼早晨6点开门,晚上2315分关门。学生2315分后进入宿舍楼,须出示证件并登记。

第十七条宿舍门锁、钥匙由宿舍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个人钥匙需妥善保管,丢失钥匙要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学生临时借用宿舍钥匙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宿舍管理部门办理借用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八条外来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宿舍区。如有特殊情况,须严格遵守会客登记制度。出示证件并登记,得到被访者确认后方可进入。严禁小商小贩混入宿舍贩卖商品,一旦发现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部门或保卫部门。

第十九条离开宿舍时随手切断电源并锁好门窗,妥善保存贵重物品及现金。发现撬门事件、失窃事件以及可疑人员应及时向管理员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条严禁在宿舍内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发热电器以及非统一安装的电扇);严禁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燃放烟花鞭炮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设灯头和使用床头灯;严禁电线绕床。

第二十一条严禁在楼道摆放饮水机、桌椅、鞋、鞋架、纸箱、酒类饮用瓶、垃圾等物品;严禁挪用、损坏消防器材;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凶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违者给予违规违纪处理,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宿舍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打麻将的行为;不得有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章家具设施及水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宿舍用电实行定量到室,核定到人,具体规定如下:每间寝室20度(此标准为寝室人员住满的标准,对未住满的寝室按比例减少其核定度数)。如果用电超过核定标准,应另外按照全市居民用电价格缴付费用,不得拖欠电费。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勤俭作风,随手关灯、关水龙头,节约用水、用电,发现长明灯及长流水及时报修,防止浪费。

第二十六条住宿学生须爱护宿舍内一切公共设施及用品。宿舍内家具按指定位置要求摆放,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移除、调换或作他用,也不得在室内增加规定以外的家具和大体积设备。如发现宿舍公用设施设备转借、拆改、移位,应按指定位置复原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家具及其它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报修,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凡属故意损坏者,除赔偿外,视情节轻重加倍罚款;责任不明时由宿舍全体人员承担。

第二十八条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高瓦数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宿舍成员支付;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违章违纪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对轻度违规的处理。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口头批评教育三次仍不改进者,宿舍管理部门将给予书面《违规劝告通知》:

(一)床上不叠被,床上用品不勤洗,肮脏不堪;

(二)室内摆放物品零乱不堪;

(三)地面不清扫,室内污垢严重;

(四)在室内、走廊上无端大声喧哗、玩球、高声放音响;

(五)室内养牲畜等小动物、宠物;

(六)向室外、窗外乱扔杂物,泼水,倒剩饭菜,乱丢瓜果皮等;

(七)擅自留宿本校同性同学;

(八)擅自变动、占用寝室及床位;

(九)在宿舍楼内贩卖商品;

(十)在宿舍楼内吸烟;

(十一)2315分后进宿舍楼(即晚归);

(十二)事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夜间不归寝室。

第三十条对违规程度较重的处理。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宿舍管理部门将给予书面《违规警告通知》:

(一)擅自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发热电器以及非统一安装的电扇);

(二)擅接电源线(含室内外),擅设灯头和使用床头灯、电线绕床;

(三)私自拆装公共设施(包括锁等),随意搬动家具,增加家具和其他大体积设备;

(四)擅自改动电表或以其他方式窃电,除给予违规警告外,还得加倍收取偷窃用电电费;

(五)擅自使用明火(如酒精炉、火油炉、煤炉、点蜡烛及焚烧废弃垃圾等);

(六)在室内外燃放烟花、鞭炮、扔玻璃瓶、砸公物;

(七)人为损坏凳子、桌子、床、橱、墙面、门、窗、玻璃等公物,范围和面积较小(另外照价赔偿);

(八)在室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另报学校保卫部门及学生管理部门处理;

(九)干扰、阻止、威胁宿舍管理部门人员的正常工作、执勤,经教育劝告不听,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在室内酗酒,无端吵闹,有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一)擅自留宿校外同性人员;

(十二)事先未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连续二天以上夜不归宿者;

(十三)已受到三次书面劝告者。

第三十一条严重违规的处理。住宿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外,宿舍管理部门将给予书面《取消住宿资格通知》:

(一)在宿舍区内传阅、张贴、播放、观看淫秽、反动的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

(二)在室内或楼内聚众打架、斗殴、蓄意闹事或参与打架、策划、作伪证、提供凶器等行为;

(三)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凶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侮辱、殴打宿舍管理人员;

(五)擅自留宿校内外异性人员;

(六)蓄意破坏公物,范围和面积较大(另外加倍赔偿);

(七)拖欠应缴费用或赔款,且屡次催缴无效;

(八)已受到两次书面警告者。

第三十二条对违规行为处理的善后工作:

(一)宿舍管理人员对已有违规行为的学生必须要有原始情况记录,在作出恰当的处理后,应书面通知违规者,同时书面报告学生所在学院的领导。

(二)违规者收到宿舍管理部门签发的《违规劝告通知》、《违规警告通知》后须在限定时期内改正,并书面保证不再发生违规行为。

(三)违规学生收到宿舍管理部门批准签发的《取消住宿资格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寝室;若有不服从者,须先迁出再向学生管理部门申诉,提出复议。

(四)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自行解决居住地,宿舍管理部门不再提供住宿。

(五)住宿学生受到违规警告或被取消住宿资格处理后,学院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关于学生入住宿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和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上海开放大学宿舍入住协议(面向学生)

甲方:上海开放大学

乙方:

为了加强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安排乙方入住宿舍(楼号:房间号:),入住期限自年月日至乙方毕业(办妥离校手续)。

2.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上海开放大学宿舍管理规定(面向学生部分)》(以下简称《规定》),服从宿舍管理部门对床位的安排和调整。

3.乙方须在每学期注册之日向学校缴纳住宿费600元学期。

4.甲方为乙方提供写字台、单人床、衣橱的组合家具一套,乙方在领取钥匙时支付家具、钥匙押金50元。退宿时,由宿管员验收房屋设施及家具,收回钥匙,确认家具完好无损后退还押金。

5.乙方在入住期间须按时交纳各项费用。如果用电超过核定标准,应按照全市居民用电价格缴付超额费用。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住宿及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予以通报,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7.乙方对甲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甲方应及时做出答复或处理。

8.甲方根据宿舍管理需要,可对乙方的寝室安排作适当调整;寝室内如有空房间或者空床位,甲方有权安排他人入住,或适当搬迁合并,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出寝室调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学院盖章,宿管部门和学院协商安排。

9.乙方在入住期内,不得擅自变动、占用寝室及床位,不得留宿他人。一经发现,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10.学期中途确因特殊原因要求退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原则上每学期末办理下学期退宿手续。。若学期中途申请退宿,只可在学期开始的前两个月内办理,当学期住宿费按月返还。开除、勒令退学的学生,当学期住宿费一律不退。

11.乙方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一周内须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经宿舍管理部门和学院沟通后书面通知本人,甲方有权对乙方逾期仍不搬离的物品进行清理,学校不承担物品损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

12.乙方应遵守《规定》中的安全条款,违反以下规定的禁止条款,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即使未发生严重后果,甲方可视情况作违规违纪处理,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1)宿舍内严禁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热毯、电热杯、电水壶、热得快、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发热电器以及非统一安装的电扇)。不得点蜡烛、煤油灯、酒精灯、酒精炉等明火,室内及走廊上不准烧纸物;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私设灯头和使用床头灯;严禁电线绕床。

2)外来人员须严格遵守会客登记制度;不得留宿外部人员,不得男女混居一室。

3)不得擅自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室人员,不得擅自配备宿舍钥匙。离开房间必须关闭门窗,关闭所有电器、电源开关。自行保管贵重物品,若物品遗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垃圾,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放各类危险品或易燃、易爆物品。

5)不得在宿舍内吸烟、赌博、酗酒。

6)不得在宿舍内从事任何非法活动。

13.乙方所在学院应协助甲方对乙方住宿期间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督促乙方遵守《规定》条款。

14.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后勤管理和保卫处(代章)

后勤服务中心

代表人签字:                                              签字:

部门签章: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