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开放大学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者:钱炜发布时间:2023-09-01浏览次数:1384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房产出租管理,规范出租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16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学校闲置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服务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建物等对外出租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对外出租的房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房产不得对外出租。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房产出租管理。

第五条学校房产出租实行后勤管理和保卫处职能管理、财务部收费管理、监察审计室监督管理、房产出租经营部门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校房产出租应按下列管理的程序实施:房产出租经营部门提出计划——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复核——集团领导审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房产交付承租人——收取租金上缴财务部——实施日常租赁管理。

第六条房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场化定价一般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

第七条在出租房产前,由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拟出租的房产的租金进行评估,据此合理确定公开招租的最低租金价格。

第八条公开招租的实施,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也可以由实施部门自行组织。

第九条采取公开招租出租房产的,应当发布招租公告。招租公告应当张榜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对参加公开招租的竞租者,应考察其承租能力和租借用途的合法性,在同等条件下一般以租金报价高者中标。所有竞租者报价低于最低租金价格的,应当作流标处理,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重新进行公开招租时,可以适当调低最低租金价格,但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低于首次确定的最低租金价格的90%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产出租,可以采用协议租赁方式:

(一)只有特定的承租人有能力经营,不存在其它选择对象;

(二)经公开招租只产生一个竞租者;

(三)其他适合协议租赁的情形。

第十二条承租方一旦确定,实施部门应代表上海开放大学及时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房产租赁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租赁合同报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出租房产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对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经费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的房产租赁,可与承租方共同协商,经上报学校审批后予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房产出租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分月、季、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对取得的房产租赁收入,应缴入学校财务,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因受规划拆迁、上级主管部门调整以及学校自身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与承租方充分协商后,由实施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

第十七条不具有房地产租赁经营资质的承租人不得将向学校承租房产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具有房地产租赁经营资质的承租人将承租房产的部分和全部转租给第三方需征得管理和实施部门同意,但第三方不得再是具有房地产租赁经营资质的承租人。

第十八条房产出租管理和实施部门应加强对出租房产的日常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房产出租管理台帐,同时应做好出租房产的维护、修缮、监督及租金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实施部门应代表上海开放大学与承租方签订有关租赁房产安全工作责任书,明确租承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和安全工作违约责任,租承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万无一失。承租方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消防安全责任书、门前三包协议等,确保生命与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房产出租,接受上级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出租的房产,应进行清理。租赁期尚未届满的,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但应按本办法办理出租申报审批手续,并将租赁合同交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备案。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上海开放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示范合同)

附件二:房屋租赁安全公约


附件一

上海开放大学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通过公开招租承租方,并经招租程序,确定乙方为承租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房屋用途为。

第二条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甲方按有关规定,将该房屋通过公开招租,重新确定承租人。在乙方承租期满后,至甲方重新确定承租人前,乙方若需要继续使用原承租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由双方按照本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该租赁使用费为按日计算。

第四条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以后每年年度租金为(大写元整。

房屋租金乙方按(年、半年、季)支付一次,首次租金,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二次应于双方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所确定的期间届满前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第五条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大写)元整。

5-2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费等由方承担。

5-3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方法,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六条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2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应提前日前通知乙方。检查维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3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因经营或其他原因需要拆改、添建或门面、室内装饰等,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议定后续处理办法,并另签协议。若按规定需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由甲方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在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七条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期满后立即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使用费。

7-2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承担的费用。

第八条转租和转让

乙方在承租期间不得转租。

在乙方承租期间,甲方如需转让或抵押上述房屋,应提前日通知乙方。

第九条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 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 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 该房屋因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单位用房调整的;

5. 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6. 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1. 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经乙方催告后日内仍未交付的;

2. 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 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 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 乙方擅自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其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 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月的。

违反合同的一方,应按月租金的倍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应缴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和房租等费用,并将装修及附属设备向甲方点清,如有短少或人为损坏,乙方应照价赔偿,甲方也可直接从乙方所缴保证金中扣除。若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索赔。

10-2乙方应严格做好所租房屋的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对损坏的部分财产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未尽事宜,另订补充合同。

第十二条争议处理方式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两份,甲方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

房屋租赁安全公约

根据沪教委国资[2011]5号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房产管理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和平安校园建设,特与租赁方协商签订如下公约,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为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经_______(出租方简称甲方)和_______(承租方简称乙方)双方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本安全责任公约。

第二条甲方代表____,安全负责人____,乙方代表承租人(单位)____,安全负责人____都应对租赁房屋的安全负责,安全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公示于租赁房屋显著位置。租赁房屋地址为:____________,用于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出租房屋。

第四条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1.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得组织吸毒或容留他人吸毒、卖淫或留容他人卖淫、赌博或聚众赌博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2.甲方定期开展治安、消防、安全检查,乙方应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

3.租赁房屋居住用户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水壶、电热杯、伪劣接线板等电器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若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责。乙方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故障,由乙方负全责。

4.不得在公共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全责。

5.人员离开房屋必须关门关窗,拔掉电源,关闭电源开关,确保安全用电,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6.乙方发现租赁房内水、电设备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或向物业公司报修。否则,发生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7.凡办公、经营性房屋不得居住人员,必须按照消防规定配备相应消防用品,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8.乙方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并负责日常维护、更换。

9.乙方更换室内装修,必须得到甲方的认可,并且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消防要求。

第五条保证金相关问题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且甲方有权扣取乙方保证金的30%。若乙方两次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全额没收保证金,并可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乙方未能遵守本公约第四条中的相关条款发生事故;

2.甲方发现乙方有安全隐患并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单,乙方未能及时按要求整改的。

第六条本公约是《上海开放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后勤管理和保卫处备案一份。

甲方联系人:乙方代表人:

(签字)____(签字)____

甲方:(公章)____乙方:(盖章)____

____年___月___日